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第三章 任免程序第十八条已修改任免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省人民检察院吉林林区分院、白山林区分院、延边林区分院、省四方坨子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批准任免、批准罢免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26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