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第三章 任免程序第十七条已修改任免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由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请。批准撤销设区的市、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职务,由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26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