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边境管理条例/第二章 国界管理第七条已修改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从事改变或可能改变国界走向、影响或可能影响界江稳定的活动。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