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

建设跨越国界的交通、通信、水利、电力、测绘、环保及其他工程设施,须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报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并按我国与邻国签订的协议进行建设、管理和维护。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