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边境管理条例/第二章 国界管理第八条已修改建设跨越国界的交通、通信、水利、电力、测绘、环保及其他工程设施,须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报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并按我国与邻国签订的协议进行建设、管理和维护。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