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边境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中国的组织和公民都有保卫国界、保护国界标志和设施、维护边境地区社会秩序和安全的义务。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