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边境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修改凡在本省边境地区居住、通行、生产或从事其他活动的组织和中国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均须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边境地区系指沿国界的市(州)行政区域。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