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边境管理条例/第四章 边境管理第二十七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边境森林防火工作,定期组织有关单位对防火道进行清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在防火道和通视道上从事生产及其他活动。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