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边境管理条例/第四章 边境管理第二十六条已修改有关组织和个人应采取措施,严防牲畜越界。我方牲畜越入邻国境内,不得自行越境追赶或索要,应立即报告公安边防机关或边防部队,按有关规定处理。邻国交回的我方牲畜,由公安边防机关或边防部队接收,交畜牧防疫部门检疫后按有关规定处理。邻国牲畜越入我国境内,应就地赶回。已进入纵深地区的,捕捉到牲畜的组织或个人应将其隔离,交公安边防机关或边防部队,按有关规定处理,不得藏匿、使役、买卖或宰杀。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