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边境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

边境管理部门的人员、车辆、船舶进入边境的旅游、生产作业、自然保护等区域执行公务通行时应免收费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拦阻。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