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边境管理条例/第四章 边境管理第二十三条已修改在界江上行驶的一切船舶,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和国家与邻国签订的有关协定、协议。民用船只在界江航行,必须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配备必要的设备和船舶牌照,标明标志和编号,并具备县级业务主管部门发放的《安全合格证》和《作业许可证》,船员须持有《船员证》,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管理。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