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边境管理条例/第四章 边境管理第十六条已修改在边境地区开办跨界旅游和设立边民互市贸易区,须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经批准并与邻国达成协议后进行。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