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在边境地区划定边境管理区和边境禁区。

在边境管理区和边境禁区内,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实行特殊的管理制度。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