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进入我国边境地区从事旅游、边民互市贸易以及经过批准从事其他活动的毗邻国家人员,只准在批准的范围内活动,并严格遵守有关规定。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