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边境管理条例/第四章 边境管理第十七条已修改进入我国边境地区从事旅游、边民互市贸易以及经过批准从事其他活动的毗邻国家人员,只准在批准的范围内活动,并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