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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边境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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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出入国界管理
第十四条
已修改
我国边境地区居民去邻国边境地区探亲,按双方协议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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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