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边境管理条例/第三章 出入国界管理第十三条已修改邻国人员及其乘用的交通工具因不可抗力的因素进入我国境内避险时,应立即向当地边境管理部门报告,并在指定的范围内活动。避险结束后立即出境。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