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邻国人员及其乘用的交通工具因不可抗力的因素进入我国境内避险时,应立即向当地边境管理部门报告,并在指定的范围内活动。避险结束后立即出境。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