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五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本行政区域内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组织宣传妇女权益保障法律、法规,监督检查妇女权益保障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