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各自的职责,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负责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人员,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