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三十九条有效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以性别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聘)用标准的,由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