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三十五条有效夫妻离婚后,男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侵犯女方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离婚妇女或者丧偶妇女有权依法处分个人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