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三十三条有效保护中老年妇女的婚姻自由。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中老年妇女离婚、再婚。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