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二十九条有效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或者不生育、无生育能力的妇女;禁止遗弃、残害、买卖女婴;禁止歧视、虐待、遗弃老年妇女和病残妇女。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