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二十八条有效妇女与其配偶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其未成年子女可以随父落户,也可以随母落户。在农村落户的未成年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