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三十条有效禁止拐卖、绑架妇女和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协助公安机关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解救工作。被解救妇女返回原籍的,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做好善后工作,任何人不得加以歧视。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