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二十七条有效农村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宅基地使用权。因结婚男方到女方居住地落户的,或者妇女离婚后仍在原居住地生活且无住房,符合建房条件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批准使用宅基地。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