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二十六条有效农村土地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因结婚男方到女方居住地落户的,适用本规定。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