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二十五条有效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权、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分配权以及宅基地使用权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