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二十四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扶(抚)养人或者赡养人等经济困难的妇女,提供社会救济和法律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贫困妇女提供必要的生育救助。对符合城乡医疗救助条件的妇女,由民政部门给予医疗救助。农村孕产妇的生育费用应当纳入农村合作医疗。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