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二十二条有效各单位应当认真执行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和职业卫生的法律法规,为女职工提供符合劳动安全和职业卫生要求的工作场所和生活设施。各单位应当创造条件每年为女职工进行妇科疾病检查。卫生行政、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定期开展对农村妇女的妇科疾病普查。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