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二十一条有效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减少劳动定额、缩短劳动时间、降低劳动强度,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辞退女职工,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