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十九条有效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在招录公务员和招聘人员时,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不得设置性别限制,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聘)用标准。企业事业单位在聘用人员时,不得歧视符合就业条件的解除强制性教育措施及刑满释放的妇女。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