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十八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城乡发展的需要,组织妇女接受职业教育和实用技术培训,为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就业、创业提供服务。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