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十七条有效学校应当根据女学生的身心特点进行心理、生理、卫生、保健教育,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设施,提高组织保护和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