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十六条有效政府、社会、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就学存在的实际困难,并创造条件,保证贫困、残疾和流动、留守人口中的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完成义务教育。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