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十五条有效适龄女性儿童少年有权接受义务教育。除因疾病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以外,适龄女性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及时送其入学,不得使其辍学。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