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十二条有效社区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中应当有女性成员。村民代表会议、居民代表会议中应当有一定数量的妇女代表。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委员会中女代表、女委员的比例,应当与女职工所占的比例相适应。企业应当保障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依法行使职权。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