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女性。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成员中,应当有女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的领导成员中,应当有一定数量的女性。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