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十三条有效各级妇女联合会及其团体会员,可以向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推荐女干部;有关单位应当重视推荐意见。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