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十条有效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妇女代表应当占有一定比例。省、市(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妇女代表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二,县(市、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妇女代表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二十。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