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九章 科学技术合作与交流第五十八条已修改鼓励国外组织和个人在我省境内创办独资或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研究开发机构及高新技术企业,并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