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已修改

鼓励国外组织和个人在我省境内创办独资或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研究开发机构及高新技术企业,并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