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九章 科学技术合作与交流第五十九条已修改鼓励和推动科学技术合作与经济合作相结合,大力发展技术及其产品出口,不断增强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研究开发机构、高新技术企业出口技术及其产品创汇的收入,实行全额留成。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