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九章 科学技术合作与交流第五十六条已修改支持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社会团体和科学技术工作者与国外科学技术界互派专家、学者,交流科学技术信息,合作进行科学研究开发,联合举办学术讨论会以及进行其他形式的合作与交流。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