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九章 科学技术合作与交流第五十五条已修改省人民政府遵循独立自主、平等互利的原则,积极发展同外国政府、企业单位、民间团体、国际组织和其他组织之间的科学技术合作与交流。积极发展同外省、市、自治区之间的科学技术合作与交流。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