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已修改

科学技术工作者在完成本职工作和不侵犯本单位的技术权益、经济利益的前提下,可以业余从事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工作,所得收入除依法纳税外全部归己。

离退休科学技术工作者继续发挥其业务专长,开展各种科学技术活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