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七章 科学技术工作者第四十五条已修改科学技术工作者在完成本职工作和不侵犯本单位的技术权益、经济利益的前提下,可以业余从事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工作,所得收入除依法纳税外全部归己。离退休科学技术工作者继续发挥其业务专长,开展各种科学技术活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