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七章 科学技术工作者第四十四条已修改科学技术工作者有依法创办或者参加学会、协会、研究会的权利。各级科学技术协会、发明协会和其他学术团体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参加学术交流、决策论证、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开展咨询服务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