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七章 科学技术工作者第四十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采取各种措施,提高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社会地位,改善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政府建立对有突出贡献的科学技术工作者颁发特殊津贴的制度,充分发挥科学技术工作者的作用。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