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Chapter 7 科学技术工作者Article 40Amended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采取各种措施,提高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社会地位,改善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政府建立对有突出贡献的科学技术工作者颁发特殊津贴的制度,充分发挥科学技术工作者的作用。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39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