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领导,制定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确定科学技术的重大项目,调动各部门的积极因素,推进科学技术进步。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