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领导,制定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确定科学技术的重大项目,调动各部门的积极因素,推进科学技术进步。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