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本条例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公民。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