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科学技术工作的宏观管理和协调。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职责范围负责有关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