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六章 研究开发机构第三十八条已修改鼓励社会力量创办各种所有制形式的研究开发机构,保障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